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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使用权价格评估的研究

时间:2020-01-21         浏览量:4036

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使用权

价格评估的研究

作者:孙兴志

在受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项目中,基本上是接受对森林资源资产使用权的价格评估委托。由于我国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界定,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;将林地与地上林木分离,所以,在对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过程中,很难分清权属关系,甚至影响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价值。

一、森林资源资产权属特点的分析

我国把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界定为“林地所有权、林地使用权,林木所有权、林木使用权”。森林资源是一个生态系统的整体,而森林资源资产在权属上不是一个整体概念。

单块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所有(法人或自然人)人,可能是一个人有四种权属;也可能四个人每人有一种权属。

在林地所有权上,我国宪法和林业法律规定“林地属于国家所有,或集体所有”。在林地使用权上,按照现行法律规定,可以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,也可以部门所有或个人所有。

在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上,按照现行法律规定,可以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,也可以部门所有或个人所有。

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界定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;林地与地上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,反映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权属的特殊性和复杂性。在实际中,对于一块林地经常出现多(法人或自然人)人持有《林权证》,四种权属中每一种权属的流转或转移,都可能影响其它三项权属的变化,体现了森林资源资产“同地”不“同权”。

二、森林资源资产权属对所有人资产价值的影响

大家都知道,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、由所有人拥有或者控制的、预期会给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。资产的所有权是以整体形式存在的,权属与权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,凝结着资产的实际价值。

森林资源资产权属的特殊性和复杂性,在于森林资源资赋予“资产”的定义,并不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整体性而言,也不是指拥有人对资产具有控制能力,而是指所有人拥有或者能支配的部分权利。

森林资源资产四种权属,理论上应该体现在整体资产中各种权属得价值,即实际权益。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所有权、林地使用权,林木所有权、林木使用权,各自所占的价值比例,在实践过程中很难分清楚。由于,森林资源资产生理特性和生态属性,也决定了森林资源资产四种权属的价值,不可能有具体的比例分割。

森林资源资产的另一个属性,在某些部分所有人只能拥有,而不能控制,更不能预期会给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。例如:国家重点公益林,水源地水源涵养林,国防林等等。即便是商品林,我国现行政策也对其进行了限制。例如:用材林的采伐限额政策,使所有人拥有的林木不能按照所有人的预期转换成经济利益。所以,森林资源资产权属的特殊性和复杂性,直接影响所有人拥有四种权利的价值,反映出四种权属的价值不能按照所有人主观意愿转换成预期利益。

三、森林资源资产权属的价值体现

森林资源资产权属彻底分离,每一种权属都有一个所有人,在

从理论上讲,资产体现价值,资产的权属体现所有人对资产拥有的价值。但是,森林资源资产权属无法体现所有人对资产拥有的价值。原因在于,不可分割的森林资源资产,人为虚拟分割成“林地所有权、林地使用权,林木所有权、林木使用权”四个部分,而每个部分权属都独立存在,然而每个部分权属的价值却不独立存在。

抽象地看,森林资源资产林地的所有价值体现在林地使用上,只有使用了林地才产生了林地价值。林地上附着物或承载物的价值,是林地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。就森林资源而言,林地的使用价值体现在林木上或林地所承载的其他生物。反过来说,林地上的林木或所承载的其他生物,反映出林地使用的真实价值。

森林资源资产林地所有权价值,体现在林地使用权的价值上,它是由林地使用过程中的投入、生产、经营、产出形成的价值构成的。林地使用的性质、目的、经营措施,决定了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价值量。森林资源资产林地所有权价值,是由林地上附着物或承载物的性质和数量决定的,或者是由林地的使用目的决定的。

森林资源资产林木所有权价值,体现在林木使用权的价值上,它是由林地使用过程中林木的品种、规格、质量构成了实际价值,林木的数量、质量,同时也决定了林木使用权的价值量。

四、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评估

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体现在市场交易的基础上,权益是交易价格的关键。由于林业权属权利状况不完整的特殊性,在市场交易时受到诸多限制,林业用地不享有所有权、使用权的市场流通属性。森林资源资产的虽然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权利,而森林资源资产的用益物权则相对不完整,且不具备相应处分权。“同地”不“同权”,势必也难以实现“同价”。

长期以来,森林资源资产受法律和政府政策制约,市场交易所反映的价值是不完整的。森林资源资产的四项权益,不能同时进入市场交易,每一项权益的性质、用途和交易形式,体现了不同价格。在进行价格评估时,某一估价时点、一定年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区域,在价格构成上存在很大差异。市场上所反映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的数量、位置、面积、时间,使测算出的估价相差很大,往往不能体现森林资源资产的真实价值。

森林资源资产市场交易中信息的不公开、不对称,在价格评估过程中,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价格,只是单一的价值体现,具有较大的局限性,通常不是真正的市场价格。森林资源资产市场价值,应该是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,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,在某一时限正常公平交易的价格。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目的、市场条件、评估对象属性等因素,所反映的市场价值,更大程度客观、公正评估所有权、使用权价格提供可能。

 

作者:孙兴志  吉林省pjh葡京·会APP下载 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秘书长 2020年1月21日于吉林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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